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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06

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试剂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1〕69号)以及学校采购、财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剂平台是集试剂采购、台账管理、废弃物处置,管制类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校内审批与收验货,财务结算和安全资料查询于一体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试剂平台包括试剂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试剂平台系统)、校级试剂库、实验废弃物暂存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维护、管理试剂平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供货商、实验室采购人员与试剂平台管理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试剂平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统一管理,试剂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备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包括试剂平台相关制度的建设、执行与监督,试剂平台系统建设与维护,供货商管理和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  试剂平台设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人员组成。

第六条  院系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与试剂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审核、收验货

第七条  试剂平台按照非管制类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和管制类精神药品等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生物试剂和实验耗材无需审批流程,由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PI)或PI授权人审核确认后即可采购。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致爆等)必须在试剂平台系统线上采购,为控制采购量以及实验室存量,经PI或PI授权人审核确认的购买申请,由院系、保卫部依次审批。

第十条  管制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应通过试剂平台系统提交申请,由院系、动物中心、保卫部逐级审批。管制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每学期统一办理订购手续一次,一般在每学期初进行。

第十一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由用户自行收验货,试剂库将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部分货品验货和配送。

第十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类化学品由试剂库统一验货和配送。

第十三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系统外方式采购:

(一)由于教学、科研需要,在外地或境外紧急采购的;

(二)因实验室特殊需求,试剂平台无法提供的;

(三)通过科教用品免税程序采购的进口试剂;

(四)其他特殊需求。

第四章  台账与危废管理

第十四条  试剂采取存量管理,课题组须维护试剂平台系统中本实验室的试剂台账,及时记录用量和余量。

第十五条  管制类化学品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未及时体现存量变化的,不予审批新的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试剂调剂仅限于非管制类,管制类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应由产生单位或个人通过试剂平台系统提交申请,由试剂库专人上门统一回收。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参照《北京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校发〔2006〕202号)执行。

第五章  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试剂平台设有与学校财务系统对接的线上结算功能,通过试剂平台系统采购的试剂采取定期统一结账方式自动结算。用户推送账单后由学校财务部从用户账户中自动扣款结算,具体参照《北京大学试剂报销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结账的,PI或PI授权人可在系统中申请提前结账。

第二十条  系统外方式采购试剂的,结算前须登录试剂平台系统填写采购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供货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剂平台供货商采取遴选方式入围,入围的供货商须签署并遵守《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协议》。

第二十二条  供货商应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商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用户未按管理规定执行的,如私自转让试剂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量与台账不符等,一经发现,追究本人责任。相关院系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在运输、供货等环节出现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供货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户和供货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部、财务部和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