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人员密集场所人身安全检查办法
时间:2018-09-07
北京大学人员密集场所人身安全检查办法
(经2018年5月15日第93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大学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校人员密集场所人身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可举办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空间,包括封闭的建筑物内和临时性封闭场所。
第二章 人身安全检查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举行活动时,需由活动场所责任单位或活动承办者负责组织实施人身安全检查。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人身安全检查需包括对参加活动的人员、所携带物品和所持票、证的检查。
第六条 校内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活动的,本校参加人员可凭校园卡或有别于校外人员的票证免于检查。校外参加人员须接受安全检查。
第七条 校内外单位使用我校人员密集场所举办活动的,可视情况为重要来宾、工作人员设置免检通道,相关责任由活动承办者承担。
第八条 使用我校人员密集场所举办活动的单位,应在门票、请柬中专门标注人身安全检查提示,并提醒参加活动人员提前到场接受安全检查。
第九条 根据现场情况,利用安检门、X光安检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检设备手段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可能影响现场安全和秩序的物品,禁止将其带入场内,并由活动承办者在远离人群的位置设置暂存处,由专人看护、发还。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报警。
第十条 人身安全检查应由承办者安排专人负责实施。实施人身安全检查的人员需具备专业资质,设备、流程须符合国家、北京市行业标准、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 实施人身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妥善解决。情节严重的须报保卫部、派出所。
第三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二条 保卫部负责对校内人员密集场所人身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我校人员密集场所举办活动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保卫部可以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举行。由此产生的善后工作,由承办方负责落实。校内单位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大型活动;校外承办者永久不得申请在本校主办、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 承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人身安全检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