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07

 

北京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经2018年5月15日第93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集体户口人员指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在校学生、本校教职工、在站博士后和本校教职工生育的新生儿,以及学校批准的调入我校的教工家属。

第三条  保卫部集体户口办公室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四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非北京市家庭户口的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新生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入学后不得再行户口迁入;

(二)新入学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户口迁移证(京外)办理入户手续。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开学后集中收取并核验北京市教委招生信息,向海淀公安分局申请报批,经海淀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入户。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名下在京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新入职教职工及随迁家属、新入站博士后持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落户材料、人事部落户介绍信或博士后录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新生儿户口的入户: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集体户口且在京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父母一方为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新生儿报户需到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处报出生。

第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必须完整、准确、清楚,如有改动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出生地和籍贯两项须填写到省市级或省县级;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办公室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其他应当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移及注销

第九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迁移;

(二)毕业生在毕业之前由院系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之后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口迁移出学校,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四)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凭教务部或研究生院通知单在10个工作日内到集体户口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调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博士后出站、退站,应持学校人事部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京有房产的教职工,其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均应把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十一条  集体户口的注销:

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一)参军。到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含国防生)参军入伍人员由本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或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还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出境定居。由本人或者委托本校在职/在读师生,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恢复注销的集体户口按公安机关户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一)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应在新生入学当年的10月31日之前向集体户口办公室提供新生名册及北京市公安局新生审批入户手续;

(二)就业指导中心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以方便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国防工作办公室和选培办应及时向集体户口办公室提交在校生参军入伍名单及国防生毕业入伍名单,待学生入伍后应及时与集体户口办公室联系注销户口事宜。

第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持身份证、校园卡等带有照片的北京大学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双方北京大学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后借用;

(二)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保证登记卡的整洁,不得涂改、污损,应于7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十五条  滞留户口的管理:

(一)滞留户口是指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的已毕业学生、已出站博士后和已调离教职工的集体户口;

(二)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集体户口办公室停止滞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也不予开具户籍证明和办理身份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大学校办1997年142号文件发布)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