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的提示

来源:北大保卫部 时间:2010-06-11

  全校师生:        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有了一些变化。应部分师生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提示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   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车,或者逆向行驶的;(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火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到达30%的;(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火者停车的;(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不按规定会车的;(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北京大学保卫部 20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