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保卫部在近期工作中,发现校内个别大型活动主办方、场地提供方不遵守《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07﹞190号)之规定,有瞒报活动规模、大量增加校内未成年人流量的现象,严重扰乱了门卫和校园秩序,增大了校园安全风险。
大型活动管理关乎学校秩序、安全与形象,必须予以严格管理。现特发此通知进一步要求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校外单位在本校主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单位须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其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并报保卫部备案。”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须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
保卫部将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活动禁止举办,手续不齐备的活动团队、车辆不接受预约放行。
望各单位予以配合。
咨询电话:62754070,保卫部校园秩序管理中心办公室。
附:《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大学保卫部
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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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校发[2007]1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外各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是指占用校内场所,室内参加人员可能大于500人,室外可能大于100人的群体性活动。学校常规课程不在此范围内。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首脑等警卫对象或其他热点人物出席的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外单位在本校主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单位须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其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均可主办大型活动,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须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进行安全许可、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大型活动须由主办者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保卫部申请安全许可和备案。
第七条 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保卫部提交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报表,并出示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主办该活动的意见;
(二)承办单位出具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承办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出入通道、安全人员岗位、用电设备平面图;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保卫部应当自接受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与主办者沟通研讨安全保障方案,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类似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系列活动的,可向保卫部申请集中办理许可。
第九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保卫部应当给予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学校名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影响国家和校内其他重大活动;
(七)已获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
(八)不严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九)无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不良记录;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如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主办者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部报告。
第十一条 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部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在第一时间对主办者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主办者如对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保卫部申请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办者应当依据安全协议的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告知主办者北京市和北京大学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校外单位承租北大场所,应当将遵守北大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的通畅;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在保卫部指导下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在与主办者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十五条 保卫部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并于每学年末向全校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大型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对该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六)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七)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责令主办者中止活动;
(八)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及时总结上报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如违反本规定,保卫部可以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举行。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办者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大型活动;校外承办者永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本校大型活动。
第十七条 主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发生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医学部保卫处代行学校保卫部职责,受理医学部校区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及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07年10月16日第66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