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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时间:2025-02-17

(2024年12月4日第11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学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大学各校区保卫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本校区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理。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校园秩序管理责任。

第四条 北京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出入校园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秩序管理规范

第五条 人员出入校门实行权限管理、核验放行的原则。核验方式包括人脸识别核验、有效证件核验与人工核验等。

第六条 人员出入校门时应保持适当距离,有序出入,配合校门值勤人员工作。

第七条 人员、车辆出入校门时,不得有影响校门正常通行秩序或破坏校门设施等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入校:

(一)逃避入校核验;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入校权限;

(三)携带宠物、放生物;

(四)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其他违规入校或可能干扰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照《北京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入校门。

第十条 遇有学校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学校可以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调整校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在校园活动的人员,应自觉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捕杀、伤害或虐待动物、放生、遛宠物等;

(二)攀折树木、私摘花果、破坏草坪植物植被等;

(三)在湖区钓鱼、跳水、游泳,非工作需要的捕捞、划船等;

(四)在学校指定场所以外的地点进行冰上活动;

(五)其他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校园活动的人员,应自觉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保护文物古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禁止占用、涂抹、刻画、损毁等行为。

第十三条 在校园活动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等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实验室、办公楼宇、医院等场所秩序,干扰校园教学、科研、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等。如在上述场所及周边未经许可开展活动、制造噪音、违规滞留等;

(二)扰乱学校学术科研、教学行政、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秩序。如强行进入活动、会议场所,干扰活动、会议进行等;

(三)妨害校园公共安全或可能引发校园安全隐患的行为。如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聚集场所堆放可燃物,放风筝,投放孔明灯等物品;

(四)未经许可搭建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标志、设施等;

(五)赌博、酗酒、打架斗殴;

(六)进行封建迷信、邪教活动,或非法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七)其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校园从事经营性活动,应获得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等。

第十五条 校园出现人员聚集,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应及时疏导,聚集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在校园利用横幅、展板等开展宣传活动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报备。校园严禁张贴、悬挂、散发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品。

第十七条 以下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并配合现场检查和管理:

(一)在校园进行采访、拍摄、直播等活动;

(二)在校园公共场所设置安装广播及音视频设备设施等;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使用无人机、无人船(艇)等设备、装置;

(四)在校园举行大型活动;

(五)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报请相关部门审批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责令签署维护校园秩序承诺书;

(三)责令离开校园;

(四)通报所在单位或全校;

(五)限制预约校外人员入校的权限,限制本人入校权限,限制关联证件办理权限或校友入校权限;

(六)取消预约校外人员入校的权限,取消本人入校权限,取消关联证件办理权限或校友入校权限;

(七)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其他处理;

(八)依据法律法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责令单位签署维护校园秩序承诺书;

(三)向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主管校领导报告,或通报全校;

(四)限制或取消单位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

(五)年度安全考核评比一票否决;

(六)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经制止后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屡次违规、违规行为性质恶劣、违规造成较重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较重;违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违规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保卫部门可制止、纠正,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签署维护校园秩序承诺书;情节较重的,可同时通报所在单位或全校,限制其预约校外人员入校的权限,限制关联证件办理权限或校友入校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取消其预约校外人员入校权限,取消关联证件办理权限或校友入校权限。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据法律法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保卫部门可制止、纠正,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签署维护校园秩序承诺书;情节较重的,可同时责令离开校园,限制其本人入校权限,限制关联证件办理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取消其本人入校权限,取消关联证件办理权限。涉嫌违法的,依据法律法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保卫部门可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单位签署维护校园秩序承诺书;情节较重的,可同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向该单位主管校领导报告、向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或通报全校;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限制或取消该单位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在年度安全考核评比中一票否决。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卫部门作出违规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处理的事实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校发〔2018〕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