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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时间:2018-09-06


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经2018年5月15日第93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标准GB/T 33170-2016《大型活动安全要求》和《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校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校内大型活动安全顺利举办为目的,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判定,预先确定危险有害因素,评估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并提出合理、有效、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应整体统筹考虑活动参与各方的工作流程、环节,以及各种类型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综合性。应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和各种次生衍生因素;

(三)专业性。应充分发挥业务领域专家的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标准体系;

(四)特殊性。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紧密结合活动时间、空间、社会环境和参与者的个性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申请

第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方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保卫部提出安全风险评估申请。校外单位经学校批准,在本校主办、承办大型活动的,由场地提供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方提出安全风险评估申请时,应向保卫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单位出具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承办者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校内单位作为承办者可免于提交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拟签订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出入通道、安全人员岗位、摄像机位分布图、灯光舞美方案;

(三)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根据保卫部要求出具风险自评报告或具有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大型活动风险预评估报告;

(六)其它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保卫部成立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保卫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部内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

第八条  评估小组与申请方正式面谈沟通情况之日视为接受风险评估申请。

第九条  接受评估申请后,与申请方沟通研讨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申请方所提供材料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的活动和校内单位举办的情况复杂的活动,应提请保卫部部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实施评估。

第十条  评估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活动现场进行综合核查,分析活动中人员、设施设备、环境场地、管理、基本资质等因素对本校稳定、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工作的影响,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学校名誉、侵占无形资产、影响文化氛围、破坏校园环境等其它风险进行预判。评估小组在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对于非主管业务,应向校内相关单位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小组对活动做出评估意见,在充分考虑现有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的基础上,根据活动中危险有害因素导致的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确定活动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中、较低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评估小组在申请方满足上述事件条件下,应至少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编制完成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供给申请方。

第十三条  曾被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中等以下等级的大型活动再次举办,且风险因素无变化的,可简化操作程序。

 

第四章  反馈与落实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在接受评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方。评估意见应包括大型活动当前的安全风险等级、可预知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申请方收到风险评估意见后,应立即落实相关防范措施,而后报本单位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主管保卫工作领导批准,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十六条  保卫部应对活动承办者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应督促整改;发现虚假、违规行为的,应追究活动承办方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在收到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后活动发生改变的,原申请方应主动报告保卫部。保卫部视情况予以准许、重新评估或建议校领导中止筹备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